藥品公司賣不安全暖水袋被判罰款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2/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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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藥品公司東主因供應不安全暖水袋,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今日(二月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罰款6000元,檢獲的18個暖水袋被充公。
海關建議市民使用暖水袋前應小心檢查產品,如發現產品有破損跡象,請立即停止使用。

早前海關根據歐洲相關標準,就涉案產品進行樣本安全測試,發現樣本未能通過有關標準。在接縫強度測試中,產品的粘合接縫出現破損現象。其後,海關派員到涉案藥品公司進行調查,檢獲18個暖水袋,該等貨品經政府化驗所再檢測後,亦證實為不安全產品。

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市民若發現不安全消費品,請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或致函香港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14樓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