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奶粉及食物營養標籤條例今正式生效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6/13 16:42
最後更新: 2016/06/13 16:42
港府規管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2年寬限期已滿,今日正式實施。
按《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修訂,所有嬰兒配方產品,須符合營養成分組合規定;而所有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
所有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籤,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5種營養素(「1+25」)含量。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這四種營養素(「1+4」)的含量,及維他命A和D(如食物內有加入)的含量。
至於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則獲豁免,但該等產品必須按《修訂規例》加上特定標籤。
有關修訂早於2014年6月刊憲,其中嬰兒配方產品的18個月寬限期已滿,並於去年12月13日生效;而針對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規定,則於2年寬限期屆滿後,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