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處長給自己的回信?拆解中文書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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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10/11 18:47
最後更新: 2020/05/18 13:02
警方設「電子報案室」供市民舉報罪案,但最近有網民提供資料後收到回覆,發現警方稱謂出錯,在信末寫:「此致 警務處處長」,變成警務處回信給警務處處長。
究竟「此致」在中文書信中的應如何正確運用?根據教育局資料,「致」是送達的意思,
「此致」就是「以上這些內容要送達某某人」的意思,因此「此致」之後一定要接著寫上收信人的姓名,這是標準公函的常用格式。
如書信開頭已經有上款,正文之後就不應該用「此致」來結束,否則就會重複出現兩次收信人姓名;只有當書信以「敬啟者」接以正文開頭,才能用「此致」作結,把上款挪到「此致」後面。格式如下:
換句話說,警方發電郵回覆時寫「此致 警務處處長」,等於自己寫信給自己。
如不用「敬啟者」開頭,可以對方職銜、姓名配以合適的知照語(如大鑒、台鑒、 雅鑒、道鑒、 鈞鑒)作上款,這樣就不用寫「此致」。
「電子報案室」是為處理非緊急報案或查詢而設,市民可藉此投訴警方,或向警方投訴塞車、違泊、失物、噪音、電話滋擾、舉報罪案或定額罰款不公允等,記下事發日期、時間、地點、事件過程等重點,透過互聯網向警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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