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鐘睇明人大釋法懶人包
發布時間: 2016/11/07 12:05
最後更新: 2016/11/07 17:03
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今日(7日)上午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對有效宣誓的定義作出詳細的解釋。
何謂有效宣誓?TOPick 根據釋法文本內容,綜合出以下4個重點:
1. 必須真誠、莊重讀出完整誓詞
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釋法文本強調,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
換言之,假如宣誓時加入其他字詞或語句,與法定誓言內容不一致,監誓人有權裁定屬於拒絕宣誓。不過,文本沒有清楚列明如何界定是否真誠、莊重。
2. 拒絕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宣誓人只有一次宣誓的機會,若被監誓人裁定為拒絕宣誓,監誓人不得再重新安排宣誓。
3. 拒絕宣誓即喪失公職資格
釋法文本列明,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4. 違反宣誓內容須承擔法律責任
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釋法除了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外,更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上述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他熱話】不莊重宣誓=拒絶宣誓 失公職資格【釋法足本】
【其他熱話】李飛:隱性港獨挑動年輕人 邪惡有組織地灌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