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許仕仁沒有作出有違公眾利益行為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5/09 11:45
最後更新: 2017/05/09 11:57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00016)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等共4人涉貪案,今於終審法院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早前僅就案中其中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批出上訴許可,爭議圍繞就公職人員而言,因就職前所收取的款項而將會或持續傾向惠及另一人,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行為元素。
新地(00016)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僅被裁定此控罪成立,換言之倘本案上訢得直,郭炳江即可「全身而退」。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今陳詞指,陪審團於原審時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許從郭收取的850萬元是顧問費的說法,蔡指出若許仕仁在上任後收取款項,他當然可以被定罪,但他是在上任前收取款項,這已超出其公職範圍。
蔡又指行為失當應該是指他作出了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但許根本沒有做出有違公眾利益的行為,一切仍只是存在於其腦海之中,此舉或於道德上有不妥,但公眾需視乎他實際作出了什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