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槍擊】開槍侵害人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發布時間: 2018/06/26 17:41
最後更新: 2018/06/27 18:23
太古城外鰂魚涌公園今日(26日)下午3時發生的槍擊案,據指被捕44歲女疑犯任職保安,為4名傷者的姨甥女,有指他們因爭產「傾唔掂數」爆發槍擊案,但疑犯為何身懷槍枝,及槍枝來源未明。在本港管有槍械屬違法,開槍亦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有大律師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中槍4男女包括72歲男子手臂中槍、70歲女子後後腦及左前額中槍、60歲女子左臂中槍、50歲男子後腦中槍,全部被送往東區醫院,有傷者已送上手術室。其中一名傷者情況危殆。據指傷者為兄弟姐妹關係。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士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任何人射擊;或拉動板機,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射擊,最高刑罰均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此外,在本港管有槍械屬違法,若軍火專家證實手槍為2焦耳以上,疑犯或會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第13條,任何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人士管有槍械或彈藥,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另一方面,若有證據證明疑犯有特定目標及意圖,則有機會被控謀殺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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