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同性伴侶未婚同居有何權利和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18/10/10 10:00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39
雖然民事伴侶在多個國家均獲認可,一些國家甚至以此作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過渡,但香港離民事伴侶或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一段漫長的路。不過,終審法院在七月裁定一名為了與同性伴侶在香港居留而申請簽證的英國女士勝訴,而該裁決亦因當中對個人關係狀況方面的身份歧視及人權問題的考慮,而被視為一項標誌性裁決。
案中的QT和SS在英國建立了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關係。SS受聘來港工作,因此QT作出了受養人簽證申請。在入境政策下,合資格申請的受養人包括保證人的配偶或子女。在配偶的定義上,入境事務處處長採用了香港婚姻法對婚姻的定義,即一夫一妻制度下的異性伴侶, 因而拒絕了QT的受養人簽證申請。
上訴法庭判QT上訴得直,推翻了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該判決被視為向同性伴侶的關係和地位採取更開放態度的重要一步。法庭認為,只接受異性配偶申請構成了間接歧視。
雖然終審法院同意上訴法庭的決定,但卻不同意該決定背後的理據。終審法院認為案中涉及的歧視問題應聚焦在「為何只有已婚伴侶能享有簽證待遇?是否有一個公平並理性的理由而以此作為區別?」法庭認為對某群體給予不同待遇的行為需要有實質理據支持,而非單純基於對該群體的偏見。
對有意在香港生活和工作的同性伴侶而言,此案具重大意義。案中二人在香港無法結婚,而配偶簽證只供配偶申請,這令他們處於極不利的位置。顯然地,該政策與其立法目的(即施行嚴謹的入境管制)之間不存在理性關聯。而事實上,政府亦已於今年9月18日宣佈新政策,接受在海外結婚或締結民事伴侶關係的同性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
然而,現時的法律仍未有賦予同性伴侶任何保障或權利。希望得到某程度保障的同性伴侶可考慮簽訂同居協議,為關乎二人的事務定下規範,例如持有財產的方式或當關係破裂時的處理方法。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伴侶,未婚或未能在香港結婚,他們都應考慮釐清財產的擁有權及了解為財政上較弱的一方提供生活費的責任。此外,因現時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同居者沒有自動繼承權,他們亦可考慮訂立遺囑。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民事伴侶在港的權利」。
【更多法律知識】
撰文 : Philippa Hewitt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