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更新】一文看清港府回應各界對《基本法》23條疑慮
發布時間: 2024/02/01 16:25
最後更新: 2024/02/01 16:49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至2月28日結束,港府正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解說,又設「反駁隊」回應質疑。TOPick整理各界疑慮、港府及官員回應等,不時更新。
2024年1月31日
Q︰「公眾利益」可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
鄧炳強:會考慮,但必須是很崇高的公眾利益,因要與國家安全比對,而非為滿足好奇心,縱有豁免,門檻亦高。
Q︰呼籲沽售港元致他人損失違「境外干預」罪?
鄧炳強:屬「三不中」,看不到和境外勢力有關及使用不當手段,亦不切合干預效果。
Q︰發表涉港經濟研究報告會否犯法?
鄧炳強:報告不含非法披露的政府內部機密文件,而是憑個人知識、專業作出,絕對不會犯法;純粹談論社會經濟發展,亦不違法。
Q︰內地犯法逃至香港,港府會將疑犯送往內地?
鄧炳強:香港犯法香港處理,非在港犯法,不會有上述做法。
Q︰23條建議罪行和港區國安法罪行部分重複,會兩罪齊控?
張國鈞:如某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根據檢控守則和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控罪。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如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要顧及「數罪並罰不能過重」原則。
Q︰會否延長48小時羈留期?
鄧炳強:涉國安案件複雜,需要特別長時間調查,如讓他們擔保,會逃跑,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條例延長羈留期至14天,新加坡可用行政手段延長2年,政府認為有檢討空間。
Q︰諮詢文件為何沒有建議刑罰?
張國鈞:文件列港府看法和建議,另有本地、外地相關法例刑罰參考,諮詢期間市民可提出意見。
Q︰23條增加多項罪名,更易入罪?
張國鈞:立法建議絕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提及的法治原則,繼續適用,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方可將被告人定罪。
2024年1月30日
Q︰立法有否追溯力?
保安局︰不具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Q︰會否將被捕人送到內地?
李家超︰不會,23條旨在處理在港活動,根據香港法律在港審判。
Q︰包庇叛國罪,知情不報是犯罪?
諮詢文件︰經完善的「隱匿叛國」罪規定,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例如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等),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否則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披露該犯罪事宜,否則即屬犯罪。
Q︰外國政客發聲明干預本港判決違「境外干預罪」?
李家超︰關鍵在「意圖」,無論是本地或者外國人士提任何意見,如果沒有打算危害國家安全,毋須有任何顧慮。
Q︰傳媒引述涉國家安全消息的報道違法?
鄧炳強︰要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例如有關文件寫明屬「政府機密」;另外,要看是否危害國家安全,例如,防務部署,便涉國家安全;任何罪行要有意圖才構成犯法。
Q︰「境外干預」包括內地?
鄧炳強︰會清晰定義境外包涵中國境內,除了香港和澳門的地方。
Q︰23條立法影響香港經濟和引發新一波移民潮?
李家超︰不安全和不穩定對經濟只有壞影響,股市波動受多因素影響,如無安全環境,都是空中樓閣。
Q:「煽動意圖」包括哪些?
諮詢文件:引起中國公民、香港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港人與內地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煽惑他人在港作出暴力行為;煽惑他人不守法等。
Q:哪些屬於非「煽動意圖」?
諮詢文件:就制度或憲制秩序提意見,目的為完善制度和秩序;就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指出問題,目的為提出改善意見;指出兩地居民產生或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目的是消除憎恨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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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