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暫緩」、「擱置」、「撤回」,有甚麼不同?

政治

發布時間: 2019/06/15 20:35

最後更新: 2019/06/1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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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宣佈暫緩修例。(梁偉榮攝)

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民主派不收貨,要求「撤回」。究竟這些字眼有何分別?

如果只是「暫緩」兩個字,會予人有機會捲土重來,即是民主派所說的緩兵之計,但林鄭今日宣布「暫緩」修例時,卻加了三項:一。無限期諮詢;二。今年內,修例都不會再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三。新諮詢是開放式的。

有官場中人指,這其實等如說原先的逃犯條例修訂,「已經收工」,同「擱置」差不多,只是好聽一點,名義上還有些諮詢工作要做。首先,無限期諮詢,即是完全無時間表,政府做事無時間表,怎會成事?二,所謂「開放式」諮詢,應該包括不做修例;三,如果修例要先去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變相修例要過很多關,肯定有排拖,亦等如不做。

既然如此,為何林鄭不索性宣布「撤回」?因為「撤回」等如政治上全面跪低,承認之前所說的「初心」,包括完善法制,全部放棄。

撰文 : 傅流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