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梁君彥回應兩爭議:張宇人是「不動議」非「撤回」 議員須說「動議議案」才展開辯論

政治

撰文: 林曉君

發布時間: 2025/03/28 15:02

最後更新: 2025/03/2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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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爆罕見爭議。(資料圖片)

【立法會/梁君彥/張宇人/謝偉俊/朱國強】立法會大會昨爆兩罕見爭議,「火花」燃燒至社交平台。捲議事規則爭議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致信議員回應事件,強調自由黨張宇人是「不會動議其議案」,而非「撤回議案」,因此《議事規則》第35(1)條有關撤回議案的規定,不適用。

梁君彥:議員未動議議案前 有權隨時撤回

梁君彥又說,若根據該條,議員未動議議案之前,有權隨時撤回其議案。

《議事規則》第35條(1):
經預告的議案或修正案在動議之前,可隨時由以其名義動議該議案或修正案的議員指示立法會秘書將其撤回。

梁君彥稱,不會評論個別議員的決定,但根據《議事規則》第33(2)條,只有當提出議案的議員在會議上動議議案後,主席才可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在昨天的會議上,張宇人議員於發言時已明確表示不會動議其議案。因此,根據《議事規則》,主席不能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因而無法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梁稱,過往曾有類似情況。例如,在2014年6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時任議員田北俊在發言後表明不會動議其「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的議案,於是本會亦沒有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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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爭議是,張宇人稱「不動議」是否等同「撤回」。昨有議員引《議事規則》第33條(1)指,張宇人在「起立」發表近10分鐘意見時,已屬動議議案,毋須再特別宣布「動議」。

《議事規則》第33條(1):
擬動議議案的議員被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時,須起立動議議案,而在動議議案時可隨其意願發表意見。

《議事規則》第33條(2):
議員動議議案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議員即可就該議題進行辯論。

梁君彥:若動議人發言後忘記動議 主席會提醒才展開辯論

梁君彥則說,據一貫做法,如議案動議人在發言後忘記動議其議案,主席均會提醒該議員動議議案,然後才展開辯論。

梁君彥提醒梁美芬動議其議案。(立法會會議紀錄截圖)

他稱,類似情況過往不時出現,例如在3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在「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成世界級企業重組中心」議案的動議人發言期間及發言後,主席未曾聽到該議員動議議案,於是主席提醒該議員須動議其議案,該議員動議後,主席才進入下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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